【资料图】
常律师:
您好!
我于2022年11月入职一家公司,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我的试用期为6个月。2023年4月,在试用期满的最后一天,我接到公司的通知。该通知以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了我的劳动合同,而我不认可公司作出的这个决定。
请问:作为一个劳动者,该如何判断试用期内是否符合录用条件呢?
答: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三》第11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录用劳动者时应当向劳动者明确告知录用条件。在判断是否符合录用条件时,在试用期的认定标准可适当低于试用期届满后的认定标准。
根据上述规定,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况主要有以下情形:(1)劳动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对影响劳动合同履行的自身基本情况有隐瞒或虚构事实的,包括提供虚假学历证书、假身份证、假护照等个人重要证件;对履历、知识、技能、业绩、健康等个人情况说明与事实有重大出入的;(2)在试用期间存在工作失误的,对工作失误的认定以劳动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以及双方合同约定内容为判断标准;(3)双方约定属于用人单位考核劳动者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其他情况。
因此,在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其已明确告知录用条件,并且能够证明劳动者存在上述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三种情形时,其可以适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您可以参照相应条件,判断自己是否符合录用条件。
(劳动午报常律师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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