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是房屋质量鉴定单位的一种。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等级的房屋质量检测机构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房屋进行检测"。因此,房屋安全鉴定的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证书。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未取得相应等级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或者超越本单位等级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范围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资料图】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58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已废止)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所称承包企业(以下简称分包企业),是指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的承包企业以及在其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设立的分支机构。
第二十五条分包企业的下列行为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转包:
(一)将所承包的工程项目转包的;
(二)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
(三)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四)将竣工验收备案表及验收报告交给其他单位的;
(五)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转让建筑施工项目或者以任何方式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承揽工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原文件第四十条改为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分包企业和注册在本省行政区域外的作业人员不得在省外承揽业务和办理相关手续。(新文件第五十一条改为第五十三条)。第五十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的监理工程师及其执业资格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定和管理。(原文件第五十三条改为第六十八条)。